为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促进人员考勤、考纪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与工作纪律
(一)凡属学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均列为考勤对象。
(二)凡属公司党群行政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安排的工作、学习、会议、业务活动等均纳入考勤范围。
(三)教职工工时制度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党群行政部门、教辅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按时参加考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四)附属单位或因工作性质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工作人员,可由本单位制定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审定后实施。
(五)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对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反考勤规定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辅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半日计算;迟到和早退累计8次,按旷工1日计算;
2.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的;
5.提出解聘申请,在未解除聘用合同前,或解聘申请已经获得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完解聘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七)各单位的考勤由主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承办。考勤要实事求是,按时上报。对缺勤人员仍按全勤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实,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发主管领导和考勤人员一个月的调控线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每月考勤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月26日至27日为各单位上报考勤时间,28日至30日为人事处汇总考勤时间,计财处于次月扣发缺勤人员的相应工资及调控线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报的考勤必须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和单位加盖的公章,请假的教职工应附请假条,否则不予受理。考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人事处,一份单位存档。
二、假期种类与请假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计划生育假;因病、因事,可请病假和事假。
(一)假期种类和期限
1.探亲假:凡公司在编在册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根据国务院〔1981〕36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1)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其工资待遇按事假规定处理。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3)已婚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出国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假期一般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及津补贴,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合同。
2.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婚假3天。凡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加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根据具体情况,可批准丧假1-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增加丧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等自理。
4.产假:女职工法定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子女为晚育,晚育生第一胎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妇双方异地(区外)的,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院的证明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可给予42天的产假。
5.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休假。
6.计划生育假:因意外怀孕需做计划生育手术的,根据医院证明,可给予7-14天的假期。
7.病假:教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病休者,凭医保定点医院的相关证明,可以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8.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时,经领导批准,可请事假,事假期限年度累计不超过两个月。
以上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和寒、暑假均应包括在内,不能扣除计算。根据原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应由本人写请假条,写明请假理由、起止时间和天数,报单位领导审批并注明准假天数。
(二)审批程序和权限
教职工请事假3日以内,病假5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事假3日以上,病假5日以上,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计划生育假,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准天数后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负责办理。同时,单位党政正职无论因公因私出差、请假的,应先征得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经过书记或董事长批准。
假期期满后,请假者本人应按时到批准单位销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本人应及时向单位领导申请续假,单位领导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本人。续假期满回校后应及时到准假单位补办续假、销假手续。
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发放标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3.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事假在一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照发。
5.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6.事假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扣发全部工资(全部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
7.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调控线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标准
1.事假3日以内,病假5日以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
2.事假3日以上、5日以下,病假5日以上、10日以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50%。
3.事假5日以上,病假10日以上,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0%。
4.当月既有事假又有病假的,分别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全部扣除。
(三)重大疾病患者的工资待遇
严重精神性疾病患者,凭医院证明可全额发给工资和津补贴。癌症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凭医院证明可全额发给工资和津补贴;病愈出院疗养期间,按上述相关规定扣发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旷工期间工资、调控线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标准
(一)旷工1-2日,扣发基本工资20%、奖励性绩效工资50%。
(二)旷工3-4日,扣发基本工资50%、奖励性绩效工资100%。
(三)旷工5日及以上,停发全部工资。
五、附则
(一)教学单位的考勤和请假管理
1.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内部考勤和请假管理细则。
2.教学单位教职工请病、事假连续时间在60天以内的,由单位批准并办理手续,报人事处备案;超过60天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办理手续。
3.教学单位教职工按政策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计划生育假,由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经有关业务部门核准天数后自行办理请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4.教学单位对病假、事假、旷工及按考勤规定应扣发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名单,于每月27日前随考勤报人事处。
5.教学单位请探亲假的人员回校后,凭销假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二)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考勤和请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大校发〔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